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山地義勇警察組名額不足時,得由各該管警察局視實際需要核定,就年滿三十九歲至五十五歲設籍山地鄉之男性青年依其志願補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