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應接受訓練、服勤、演習之人員,除緊急事故外,該管警察分局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接受通知之人員,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報到或申請改期者,應取得有效證明,報請該管警察分局核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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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應接受訓練、服勤、演習之人員,除緊急事故外,該管警察分局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接受通知之人員,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報到或申請改期者,應取得有效證明,報請該管警察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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