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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釣船及海釣人員進出港口或在海上從事釣魚活動,應依規定接受檢查。海釣人員進出港口應攜帶國民身分証與海上釣魚證件併同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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