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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台灣地區開放供海上釣魚活動之區域及其活動時間,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公告之。 前項區域基於海防措施或軍事需要,國防部得逕行公告公部或一部地區暫停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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