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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營海釣船總噸位應在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漁船兼營海釣船總噸位應在一噸以上、未滿五十噸。 前項海釣船船齡以未逾十年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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