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釣船搭載海釣人員最高人數及船員 (包括船長) 最低人數如左: 一、一噸以一、未滿三噸者,海釣人員六人,船員一人。 二、三噸以上、未滿五噸者,海釣人員十人,船員二人。 三、五噸以上、未滿十噸者,海釣人員十六人,船員二人。 四、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海釣人員二十人,船員二人。 五、二十噸以上、未滿三十噸者,海釣人員二十四人,船員四人。 六、三十噸以上、未滿四十噸者,海釣人員二十八人,船員四人。 七、四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海釣人員三十二人,船員四人。 海釣船應依核准海釣人數於甲板兩舷設置固定座椅及救生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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