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從事海上釣魚活動,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申請,經該管警察局核與規定相符者,予以許可,並發給海上釣魚證。釣魚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得申請換發之。 前項申請日及海上釣魚證之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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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從事海上釣魚活動,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申請,經該管警察局核與規定相符者,予以許可,並發給海上釣魚證。釣魚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得申請換發之。 前項申請日及海上釣魚證之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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