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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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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內容和例外情況。根據該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形式發布,並清楚記載是否有刑事案件紀錄。然而,以下情況下的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 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一第1項規定的情況。 2. 受到緩刑宣告且未經撤銷的情況。 3. 受到拘役或罰金宣告的情況。 4. 受到免刑判決的情況。 5. 經過刑法免除執行刑罰的情況。 6. 刑法已廢除其刑罰的情況。 7. 經過易科罰金或根據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進行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且在五年內未再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宣告的情況。 根據這些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會包括上述情況下的刑事案件紀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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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