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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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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案底) Exc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 1:「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立法理由:刑法47:緩刑之宣告係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並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本旨係為較輕之罪而設,在獎勵犯罪人遷善,其刑之執行與否,全視犯人之素行,故受緩刑之宣告者,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犯罪資料應不予記錄,以符前揭立法意旨 刑法76 緩刑期滿前科一筆勾銷,還可拿到良民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3、6但書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立法理由:受拘役、罰金之宣告等,均屬「輕微罪之刑」,爰予比照,其犯罪資料亦應免予記錄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立法理由:「受免刑之判決」係行為人所犯之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故為免除其刑之裁判。相較於「受拘役、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等較輕度刑罰,亦應比照其犯罪資料不予記錄之規定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立法理由:刑法2 3: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者,免其刑之執行,既已免除其刑之執行,爰應比照其犯罪資料不予記錄之規定,以符前揭立法意旨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立法理由:本條例所列舉之各款規定未及於其他除罪化之案件類型(如票據犯),恐有掛一漏萬之虞,爰明定第六款有關「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較為周延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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