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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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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其離職前之勤務及人事管理事項,由各該
主管機關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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