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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各階薪級及年功薪,依下列規定: 一、暫支領警佐待遇組員、巡官及其各相當職務,比照警佐四階至一階。 二、暫支領警佐待遇巡佐、警員及其各相當職務,比照警佐四階至二階。
  2.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各階薪級及年功薪晉支,比照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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