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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
  2.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義務、請假及其他限制或禁止事項,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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