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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具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降低退休年齡,在未另訂標準前,比照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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