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防空情報及警報命令,係經空軍作戰司令部空中管制中心,研判確定為敵 (不明) 機有進襲臺灣地區跡象,所發布之情況或警報命令,經由派駐空中管制中心民防連絡員以專線電話或超高頻無線電話通報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再以有 (無) 線電話 (報) 廣播者而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本辦法所稱防空情報及警報命令,係經空軍作戰司令部空中管制中心,研判確定為敵 (不明) 機有進襲臺灣地區跡象,所發布之情況或警報命令,經由派駐空中管制中心民防連絡員以專線電話或超高頻無線電話通報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再以有 (無) 線電話 (報) 廣播者而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