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防情及警報命令之傳遞、聯絡及報告,依民防防情及警報命令傳遞系統圖、民防防情有線電話聯絡路線圖、防情警報傳遞聯絡程序表及向有關主管報告防情程序之規定辦理 (如附表一、二、三、四) 。 (編 註:附表一~四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6 卷 5 期 15~20 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