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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有關機關查詢空襲或警報情況,應儘量利用專線電話,與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或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縣 (市) 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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