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使用之各種通信設施,應切實保持二十四小時暢通,各級民防管制中心並應按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其他機構之電話,以完成防空第一優先之要求。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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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使用之各種通信設施,應切實保持二十四小時暢通,各級民防管制中心並應按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其他機構之電話,以完成防空第一優先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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