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其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
核
對確認無誤後,由移民署將乘客之護照或旅行證件交由運輸業者收存保管,於乘客離境時發還。
前項乘客過夜住宿期間,由運輸業者發給識別證。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