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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隨身攜帶之行李,應報由海關查驗;其他行李應存放運輸工具內或存關。隨身攜帶新臺幣、外幣、人民幣或有價證券逾規定數額者,應報明海關登記,於離境時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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