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授權警察於犯罪熱點裝設監視器蒐證,影像除有調查必要外至遲一年內須銷毀。
Q · 警察裝的監視器拍到我,畫面會留多久?
原則上最久一年,逾期無保存事由就要銷毀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第2項,警察依本條蒐集的監視器影像,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換言之,一年是法定保存上限,不是想留多久就留多久。實務上許多系統採循環覆蓋,實際可調期間往往只有數天到數週,因此出事要儘速報案調閱。
你每天經過的路口、騎樓、巷弄,頭頂上那些攝影鏡頭,很多是警察協調裝設的。多數人覺得監視器就是無時無刻、無限期地記錄一切。第10條告訴你真相的另一半:警察確實可以在「經常發生或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維護治安裝設監視器或用現有科技工具蒐集資料。但這個權力綁著兩條鏈子。第一,裝設地點不是隨便挑,必須是治安熱點、有犯罪發生的客觀基礎。第二,也是你最該記住的:蒐集到的影像,除非因調查犯罪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否則最慢要在「資料製作完成起一年內銷毀」。監視器不是把你的行蹤永久存檔的天眼,它有法定的保存期限和裝設前提。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為警察科技蒐證的權限與限制規範:第一項授權警察於經常發生或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的公共場所,為維護治安裝設監視器或以科技工具蒐集資料;第二項課予一年內銷毀義務,除非該資料因調查犯罪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藉裝設前提與保存期限雙重節制公共空間的影像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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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警察依第10條裝設蒐集的監視器影像由警察機關管理,你不能直接索取,必須報案後由警方依偵辦需要調閱。報案要快,因為影像最慢一年內銷毀,許多系統還會循環覆蓋,可能只存數天到數週,晚報案畫面可能早就被蓋掉了。
原則上不會。第10條第2項規定,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外,至遲於資料製作完成起一年內銷毀,一年是法定上限。你可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管理機關查詢蒐集目的與保存期限,若無保存必要仍留存你的影像,可請求刪除。
不是。第10條限定在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須為維護治安之必要,裝設要有犯罪熱點的客觀基礎。若你認為某處監視器缺乏犯罪基礎、過度侵害住宅安寧,可向裝設機關查詢裝設依據,缺乏正當前提的設置其合法性可受檢驗。
依第10條第2項,除有調查必要外至遲一年內銷毀,實務上循環覆蓋常只存數天到數週。
規範警察於犯罪熱點裝設監視器蒐證的權限,並課予一年內銷毀義務,是警察科技蒐證的核心條文。
指有客觀犯罪紀錄或具體跡象的治安熱點,不是純住宅安寧區,缺乏犯罪基礎的設置正當性可受檢驗。
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時,可逾一年保存,但須有具體事由,不能無端永久留存。
立即報案 → 提供精確時間地點方向 → 由警方依偵辦需要調閱,民眾不能自行索取。
依個資法去函裝設管理的警察機關,查詢蒐集目的、保存期限與銷毀情形,把銷毀義務轉為可檢驗答覆。
向裝設機關查詢裝設依據,質疑犯罪熱點前提;無正當理由者可循個資法及行政救濟處理。
越快越好。一年是上限,但多數系統循環覆蓋,實際可調期間常只有數天到數週,拖延等於放棄證據。
第10條是固定場所的監視器常態蒐證,第9條是集會遊行現場的即時蒐證,前提與時機不同。
| 比較面向 | victim_route | subject_query_route |
|---|---|---|
| 誰能啟動 | 受害者報案後由警方調閱 | 影像當事人本人查詢 |
| 法律依據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偵辦調閱) | 個人資料保護法(查詢、刪除權) |
| 能拿到什麼 | 由警方判斷是否作為辦案資料 | 蒐集目的、保存期限、銷毀情形之說明 |
| 時間壓力 | 極高,受循環覆蓋影響須儘速 | 一年保存上限內查詢較有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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