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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0 條(以攝影、科技工具或裝設監視器蒐集資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2.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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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yosbber
a day ago
警察類科
1.隱私權的保障:釋字第603號解釋強調了隱私權的重要性,這與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和使用規範密切相關。警察在行使職權時,必須考慮到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並在法律框架內行使權力。 2.法律的適用性:釋字603號解釋指出,任何法律的適用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要求,這意味著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第10條在實施時也必須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特別是在涉及個人資料的蒐集和使用時。 3.比例原則:釋字603號解釋中提到的比例原則,要求任何對個人隱私的侵害必須是必要且適當的,這一原則同樣適用於警察在執行職務時的行為,確保其不會過度侵害個人權利。 總結來說,釋字第603號解釋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聯,兩者共同構成了對於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障框架,並要求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必須尊重和保護個人權利。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行政調查,行政事實行為),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釋字689、603:資訊自決權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vivi01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J689+J603資訊自決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