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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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bber
21 hours ago
警察類科
(補)
1.一般臨檢盤查時,僅得實施「目視檢查」、「任意提示」。
2.如有明顯事實足認當事人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or傷害他人生命or身體之物者,始得實施「拍搜檢查」其身體及其所攜帶之物以符合比例原則。
·刑訴§130附帶搜索
逮捕被告or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目的防止被告身懷武器危急執法人員]
·§131-1同意搜索
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
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在搜索前or當時)記載於筆錄(or出具書面以表明同意之意旨),不能於事後補正。
現場如臨時沒有搜扣紀錄,最少要製作「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並簽名,並隨時可終止搜索。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注意事項§27點
有無同意之權,以同意者是否具有實質之同意能力,且不得施以強暴、脅迫、詐欺or其他不正方法使其同意。

yosbber
21 hours ago
警察類科
釋字699
1.所謂「已生危害」,如駕車肇事;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如蛇行、急煞、車速異常等。
2.無論「已發生危害」or「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皆具有相當理由,足可懷疑駕駛人有酒駕情形,此時P使得要求人民接受酒測
3.如P僅是在易肇事路段設置路障,對過往車輛一律攔停臨檢,因尚無所謂「已發生危害or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只能要求駕駛人搖下車窗,配合臨檢。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II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維護治安,不以犯罪嫌疑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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