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
- 1.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 2.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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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規定:警察對易生危害之車輛得攔停、查證身分、酒測;須有犯罪之虞的事實,才能進一步搜查交通工具。
Q · 警察攔我的車,可以順便搜後車廂嗎?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2 項,警察要檢查(搜查)交通工具,必須「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這是比攔停、酒測更高的門檻。單純把車攔下做酒測、查證身分,並不等於可以翻你的後車廂或置物箱。要把駕駛或乘客請下車,則須有異常舉動且合理懷疑將有危害行為。三道措施門檻由低到高,對應比例原則。
白話解讀
開車的人遲早會遇到警察攔車。但你不知道的是,警察「攔停你的車」和「搜你的車」是兩件法律門檻完全不同的事。第8條第一項說:對於已經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容易生危害的車輛,警察可以攔停,要你出示證件、檢查引擎和車身號碼、要你做酒測。這些是攔停後的標準動作,門檻較低。但第二項才是關鍵分水嶺:要把你「請下車」,必須是你或乘客有異常舉動且合理懷疑將有危害行為;要進一步「檢查交通工具」(也就是搜車),門檻更高,必須有「事實足認你有犯罪之虞」。換句話說,警察不能因為攔你酒測,就順便把你的後車廂、置物箱翻一遍。看懂這條,你就知道警察的權力在哪裡停下,以及他在哪一步越了線。
法律定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為交通工具攔停檢查之授權規範,建立三道階梯式門檻:對已發生或易生危害之車輛得攔停並查證身分、檢查車身號碼、實施酒測(較低門檻);駕駛或乘客有異常舉動且合理懷疑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離車(中度門檻);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時始得檢查交通工具(最高門檻),為比例原則於交通攔檢之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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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攔我車一定可以搜後車廂嗎?▾
不一定。攔停、查證件、酒測、檢查車身號碼門檻較低(第 8 條第 1 項);但要檢查(搜查)車輛內部,第 2 項要求須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這是更高的門檻。單純攔停或酒測合格不構成搜車理由。
Q2酒測可以拒絕嗎?拒測會怎樣?▾
法律上你可以選擇不吹,但代價很高。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拒絕酒測的罰鍰與吊銷駕照處分,通常比實際被測到酒駕更重,且不會因此逃過責任。真有疑慮應配合測試後,再就器材檢定、漱口時間等程序爭執。
Q3警察可以隨便攔任何一台車嗎?▾
第 8 條的攔停前提是「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不是無差別攔停。但若是指定的管制站,則屬定點全面查證,性質不同。
Q4警察攔車可以搜車嗎?▾
攔停、酒測、查車身號碼門檻低;搜查車輛內部須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第 8 條第 2 項),攔停合法不等於可搜車。
Q5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是什麼?▾
交通工具攔停檢查的授權規範,把攔停酒測、強制離車、搜查車輛分成由低到高三道門檻,是比例原則的具體化。
Q6什麼叫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
須有具體客觀事實作基礎,使人合理判斷可能涉及犯罪,不是員警單純直覺,是搜查交通工具的最高門檻。
Q7攔停跟搜車差在哪?▾
攔停是要車停下並查證、酒測,門檻低;搜車是檢查車輛內部,須犯罪之虞的事實,門檻高,兩者是不同層次。
Q8被攔車要搜後車廂怎麼辦?▾
先配合攔停酒測,遇要搜車時平靜詢問依第 8 條第 2 項認你有犯罪之虞的具體事實,並全程錄影。
Q9對攔停搜查不服怎麼救濟?▾
依第 29 條當場表示異議但不肢體阻擋,記下時間地點員警編號,事後循申訴、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Q10酒測程序瑕疵怎麼留證?▾
確認酒測器是否檢定合格、距最後飲酒是否滿 15 分鐘漱口時間,全程錄影記錄,作為事後撤罰武器。
Q11怎麼判斷警察有沒有越權搜車?▾
看他停在『查證酒測』還是進一步『翻車內』,後者沒有具體犯罪之虞事實,搜查多半站不住腳。
Q12第 8 條攔停 vs 第 6 條管制站查證差在哪?▾
第 8 條是對特定危害車輛的個別攔停,要有針對該車的客觀危害判斷;管制站是定點對行經車輛的一般查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top_check | force_exit | vehicle_search |
|---|---|---|---|
| 措施類型 | 攔停/查證身分/酒測/查車身號碼 | 強制離車 | 檢查(搜查)交通工具 |
| 法定門檻 | 已發生危害或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 異常舉動且合理懷疑將有危害行為 | 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 |
| 侵害強度 | 低 | 中 | 高 |
| 依據條項 | 第 8 條第 1 項 | 第 8 條第 2 項前段 | 第 8 條第 2 項後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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