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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採樣或送驗機關應將 DNA 樣本儲存於管制及安全之場所,並依據DNA 樣本性質存放於適當環境,以維護 DNA 樣本之完整。
  2. 未能即時送驗之 DNA 樣本應指派專責人員保管,並注意 DNA 樣本安全,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交付。
  3. 內政部警政署應每年定期督考所屬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之採樣作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每年定期督考所屬採樣單位之採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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