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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刑事局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每年應定期舉辦 DNA 採樣訓練。
  2. 執行採樣人員,宜優先遴選曾接受 DNA 採樣訓練或講習之人員,並應定期接受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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