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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金卡與就業 PASS 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家簽證規費,合計收費如下: 一、外國人未入國申請: (一)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應收取特別處理費及下列費額: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前目以外申請人:每件新臺幣四千二百元。 二、外國人已入國申請: (一)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應收取特別處理費及下列費額:每件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二)前目以外申請人: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每件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創業家簽證之延期,每一年效期收費新臺幣一千元,每次展延不得二年;延期未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費。前項第三款創業家簽證之延期,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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