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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輔會針對開案輔導個案,應於決定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個別化服務計畫,並適時調整計畫內容。
  2. 開案輔導期間應每月至少安排訪視少年一次,並撰寫輔導紀錄。
  3. 少輔會得依輔導對象之需求,請求其他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提供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團體應予配合。
  4. 對於開案輔導之對象有其他服務體系共同輔導時,應由少輔會統籌,秉持協調合作精神,與相關網絡共案服務。
  5. 第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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