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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編列少輔會業務預算,並依據前年度少輔會受理案件數量、實際提供之服務與從事之業務內容及相關經費需求等,調整編列數額。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估少輔會之資源及人力需求,並得依據前年度少輔會受理案件數量、實際提供之服務及從事之業務內容等,調整少輔會與其他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間之人力、經費及其他資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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