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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輔會為執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事項,應配置專職少年輔導員、專職或兼職之督導人員,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2. 少輔會為強化輔導少年工作功能,得遴聘下列人員為少年輔導志願服務者,協助從事前條第八款之預防工作及業務: 一、具備輔導或前項專業學識或經驗人士。 二、大專校院前項專業相關科系學生。 三、當地熱心公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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