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少輔會接獲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轉介少年案件,或少年本人主動通知或請求後,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判斷有無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並決定是否開案輔導;決定結果應通知原通知或請求之機關(構)、學校或個人。
- 前項通知或請求有二以上少輔會接獲者,由少年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少輔會決定是否開案輔導並通知原通知或請求者;少年有跨轄區移動或行蹤不明情形者,由接獲通知或請求在先之少輔會為之。
- 第一項之通知或請求,得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