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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處務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巡防區指揮部及隊: 一、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巡防組,分五科辦事。 三、情報組,分四科辦事。 四、後勤組,分四科辦事。 五、通電資訊組,分四科辦事。 六、督察組,分三科辦事。 七、特別行動支援中心,分二科辦事。 八、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九、人事室,分四科辦事。 十、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主計室,分四科辦事。 十二、第一至第十三巡防區指揮部。 十三、通資作業隊,得於八中隊內調整辦事。 十四、警衛隊,得於八中隊內調整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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