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域與海岸狀況之初步應變、指導、處理、管制及通報。 二、勤務單位、人員之指揮、管制及協調統合。 三、海巡雷達與雷情系統之訓練運用、管制、督導及考核。 四、海巡報案專線一一八與遠洋衛星電話之執行及管制。 五、海情系統之督導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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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域與海岸狀況之初步應變、指導、處理、管制及通報。 二、勤務單位、人員之指揮、管制及協調統合。 三、海巡雷達與雷情系統之訓練運用、管制、督導及考核。 四、海巡報案專線一一八與遠洋衛星電話之執行及管制。 五、海情系統之督導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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