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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巡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域與海岸巡防勤務、業務、任務演習、專案演訓、配合國軍協同作戰演訓等之規劃、執行及考。 二、海域巡護、共同執法、聯合護漁與海洋權益維護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三、海洋污染防治與海洋資源保護勤務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四、海上災害救護、交通秩序管制與維護、海上船舶碰撞糾紛蒐證、處理之執行及考核。 五、海上災害救護所需水文、海洋資訊、船舶資訊與相關海上航行安全資訊整備、運用之執行及考核。 六、海岸巡防機關器械、彈藥配賦運用之督導、執行、考核與其他巡防裝備之配置、管理、督導及考核。 七、長官視導、特種警衛勤務、人員與駐地安全防護、海域與海岸反恐怖活動之執行及考核。 八、海域與海岸有關安全情資蒐報、犯罪偵防、偵蒐(防)裝備與其他情報相關事項之研整、協調及管理。 九、海巡隊、機動海巡隊、直屬船隊勤務人力部署、艦船艇需求與轄區劃分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巡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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