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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及隊: 一、綜合研整科。 二、犯罪偵查科。 三、科技鑑識科。 四、資訊紀錄科。 五、特勤科。 六、督察科。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偵防查緝隊。 十二、特勤隊。 十三、空中作業隊。 十四、宜蘭查緝隊、基隆查緝隊、臺北查緝隊、桃園查緝隊、新竹查緝隊、連江查緝隊、苗栗查緝隊、臺中查緝隊、彰化查緝隊、雲林查緝隊、嘉義查緝隊、金門查緝隊、臺南查緝隊、北門查緝隊、高雄查緝隊、鳳山查緝隊、屏東查緝隊、澎湖查緝隊、花蓮查緝隊、臺東查緝隊。
  2. 前項各隊得於合計四十九組、十六分隊及三十五小隊內調整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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