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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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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監察員綜理投票、開票之監察事務,並監督監察員執行下列任務: 一、監察投票所、開票所管理人員辦理投票、開票有無違法情事。 二、監察選舉人投票有無違法情事。 三、其他依規定應執行事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違法情事時,應由主任監察員迅即報告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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