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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在選舉人名冊上按指印者,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在選舉人名冊「證明人蓋章」欄內共同蓋章證明。
  2. 選舉人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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