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推薦之監察員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查不符規定者,應予剔除,並在該候選人或政黨所提備補監察員中依次遞補;無備補監察員或備補不足額者,由選舉委員會另行遴派。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推薦之監察員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查不符規定者,應予剔除,並在該候選人或政黨所提備補監察員中依次遞補;無備補監察員或備補不足額者,由選舉委員會另行遴派。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