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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2. 除候選人僅一組或一人外,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推薦不足額二名之監察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3. 監察員於投票開始時不到場執行職務時,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迅即遴派遞補,原監察員視為放棄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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