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職人員罷免,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及置罷免辦事人員;亦得僅設罷免辦事處或僅置罷免辦事人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公職人員罷免,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及置罷免辦事人員;亦得僅設罷免辦事處或僅置罷免辦事人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