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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各以設置一所為限。但被罷免人原選舉區跨越省(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每一直轄市、縣(市)得各設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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