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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儲備人員如不敷派用時,由鄉 (鎮、市、區) 公所依第三條規定遴選人員,函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定期辦理講習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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