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掌理訓儲之策劃,講習教材之編訂,並督導省 (市) 、縣 (市) 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訓儲事項。 二、省選舉委員會:督導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訓儲事項。 三、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訓儲事務並指揮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訓儲人員之遴選及儲備之管理事項。 訓儲講習講師之訓練,由省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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