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訓儲人員以鄉 (鎮、市、區) 轄區內投票所開票所所需總人數加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遴選為原則,由鄉 (鎮、市、區) 公所造具訓儲人員名冊函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訓儲人員名冊格式如附式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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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儲人員以鄉 (鎮、市、區) 轄區內投票所開票所所需總人數加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遴選為原則,由鄉 (鎮、市、區) 公所造具訓儲人員名冊函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訓儲人員名冊格式如附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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