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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訓儲人員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以集中或分區方式辦理講習,講授方式以講解、討論、測驗及實務演習等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酌配電化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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