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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於競選活動期間,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安排二次以上電視時段,供政黨從事競選宣傳。
  2. 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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