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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政黨,得申請使用電視時段,從事競選宣傳。
  2. 前項電視時段每次播出六十分鐘,由各政黨共同使用。各政黨分配使用之時間,依其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人數比例分配。
  3. 第一項申請應於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之圖記,向本會提出,逾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4. 本會應於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三日內,將各政黨於每一電視台得使用電視競選宣傳之時間分別通知之。但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經審查有不合格,致影響使用時間者,應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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