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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黨自製之錄影帶,不得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及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應通知限期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反規定者,違反規定部分不予播出。
  2. 前項經通知修改之錄影帶,政黨僅得就違反規定部分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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