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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黨自製之錄影帶,應於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十五日前連同原稿送由審查小組審查之,逾期未送審者,視為放棄,經送審之錄影帶,不得更換。審查通過之錄影帶,由本會逕送電視台播出。
  2. 前項審查小組設置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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