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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應舉辦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
  2. 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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