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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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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政見發表會應舉辦四場,其中總統候選人三場、副總統候選人一場。
每一候選人於每場電視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為三十分鐘,分三輪發表政見,每一輪時間十分鐘。
電視政見發表會之錄製、播放由前條所定之電視公司負責,每一電視公司負責之場次以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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