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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臺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候選人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政見發表之次序,三輪政見發表順序一次抽定,經抽定之次序不得變更。
  2. 候選人如於抽籤時未到達指定會場時,其次序由主持人代為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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