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臺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候選人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政見發表之次序,三輪政見發表順序一次抽定,經抽定之次序不得變更。
候選人如於抽籤時未到達指定會場時,其次序由主持人代為抽籤決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