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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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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參加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以錄影帶播出。
候選人發表政見時,不得
攜帶
危險物品或有違背
公共秩序
、
善良風俗
之行為。
政見發表時除主持人、本會指定之選務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台負責安排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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