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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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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本會推派委員為主持人,負責主持,維持現場秩序,有前條第二項情事者,應予制止,並得不予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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